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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企业临时用工的法律风险 |
编辑:青岛四方通运输公司 时间:2015/01/26 字号:大 中 小 |
摘要:物流企业临时用工的法律风险 |
临时性的用工是物流企业用工中的普遍现象,随着我国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加强,法律对于企业临时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,企业由此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。如何提高临时用工法律意识、加强相关风险防范,是广大物流企业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问题。 风 险 提 示 企业临时用工可能会构成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,依此顺序,企业的法律责任逐步加重。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自担风险,而在后两种关系中原则上都由企业承担雇佣或劳动过程中的风险。在劳动关系中,企业对劳动者生存、发展有更多法律义务,责任最重。由于对劳方利益保护,此三者法律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,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或争议发生后也倾向于保护劳方,企业可能原本只想发生责任较轻的用工关系,却易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责任较重的劳动关系,因此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。 法 律 依 据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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